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规范(一)
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规范
(试行)
2004年8月1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警务督察规范化建设进程,不断提高警务督察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督察民警的综合执法执纪水平,确保全省警务督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各项日常工作严格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规范》(试行)如下:
一般现场督察
第一条 一般现场督察是警务督察部门根据《督察条例》赋予的职权,结合本地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经常开展的一般性现场督察工作。
第二条 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督察民警至少应在2人以上,着制式警服,佩戴督察标志。
第三条 一般现场督察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各级公安机关内务管理情况;
(二)户政、交警、出入境等窗口单位民警形象及服务群众情况;
(三)各级公安机关民警值班备勤情况;
(四)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情况;
(五)警用车辆管理使用情况;
(六)民警遵守警容风纪情况;
(七)群众投诉举报民警违法违纪问题需进行现场查处的情况。
第四条 开展一般现场督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督察事项;
(二)确定督察范围、对象、目标要求以及工作方式;
(三)开展现场督察,做好现场督察记录;
(四)发现、纠正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五)督促整改工作落实;
(六)写出现场督察总结报告;
(七)通报现场督察情况。
对警民冲突事件的现场督察
第五条 因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不能理解产生误会,或警察执行公务中对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不当,或发生警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等,可能引发警民冲突事件。督察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情况,按出警指令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调查处置。
第六条 督察民警在处置警民冲突事件现场时应着制服,携带督察装备与标识(为方便工作可指定少量督察人员着便服),保持沉着、冷静的态度和良好、文明、公平、公正的警务督察工作举止。
第七条 现场处置警民冲突的基本工作:
(一)尽快隔离双方,中止冲突行为,控制现场;
(二)在简要了解事端原因后立即将有关人员带离现场,化解群众聚集围观状况;
(三)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取证工作,防止现场证据消失。
(四)对无法控制的现场局面应立即请示调警增援。
(五)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问题应当场查处完毕;对情节复杂,事实不能当场查清的问题事后核实处理。
第八条 对于明显造成群众利益受到侵害的现场,督察人员应向当事群众表达“一定要认真调查事实真相”,“对违法违纪民警绝不包庇袒护,坚决依法、依党纪政纪追究责任”,“代表公安机关先做赔礼道歉”等既不下结论又能化解矛盾的语言,酌情作必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督察人员不得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在现场表示明显倾向公安机关一方或诋毁公安机关的任何言论,防止授人以柄或人为造成混乱。
第九条 对在现场持有凶器或其它危险物品的人员、有意操纵、煽动、扩大事端的人员,应及时布置警力控制。对在现场的受伤人员及时组织抢救;对发生死亡的人员严加保护现场,通知刑侦人员及时勘验。
第十条 对由于公安机关有组织的警务活动引发的群体事件,应及时查清引发冲突原因并向上级报告,根据指示指令执行任务单位停止警务活动;对由于民警个人行为引发的事件,在查清基本情况并经请示后,直接按照《督察条例》授权执行停止职务或禁闭措施,或发出督察文书转交所属单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