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规范(二)
专项督察
第十一条 专项督察是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就一个时期某项专门工作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督察活动。
第十二条 专项督察通常由本级督察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对事关全局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由督察长组织实施,必要时报上级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开展专项督察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督察事项。
(二)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并下发督察工作方案;提出督察对象、范围、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及目标要求。
(三)召集有关部门参加会议,对实施专项督察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四)开展现场督察,发现纠正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必要时通报情况。
(六)形成报告,总结工作。
暗访
第十四条 暗访是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不公开的监督检查。暗访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实施暗访工作应经过授权或请示批准后方可实行。
(一)对专项或常规性的暗访由督察处(队)长批准;
(二)对重大、综合性的暗访,须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或督察长批准;涉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局性的重要暗访尤其是需使用特殊暗访手段的,应报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开展暗访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前,应根据暗访任务需要制定工作方案。详细规定暗访的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和地点;行动方式和路线;人员组成、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所需经费和器材装备等。
对暗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应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新闻单位要求参与暗访的,应当经本级公安宣传部门报请督察长或公安机关领导批准。
(二)进行暗访必须2人以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工作方案。督察人员在暗访中,如确需转为明察的,须经领导批准。
(三)暗访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文字工作报告,向上级报告暗访情况。对暗访中访查到的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并经领导批准,向问题单位或部门发出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暗访中发现涉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局性问题或苗头以及涉及公安机关或民警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嫌疑的,应立即向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及上级督察部门报告,提出工作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