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规范(三)
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督察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严肃执纪,查究与保护并举的工作原则;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保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为出发点,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确保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严格公正执法、严守纪律。
第十八条 督察部门依法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的如下事项:
(一)涉及公安机关执法问题。各级公安机关执法部门或监管场所在执法活动中发生被审查人员或在押人员非正常伤亡的;违反法律程序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体罚殴打违法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超期羁押;滥收保证金或随意没收保证金;乱罚款、乱扣押;执法不公,处罚不当,违法办案。
(二)涉及违反内部管理规定问题。违反警用车辆管理规定;违反值班备勤管理规定;违反警用服装、警用标志、警用器材规定;违反内务条令有关规定。
(三)涉及公安机关及民警为犯罪分子、黑恶势力、“黄赌毒”场所充当后台保护伞,以及民警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
(四)涉及民警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问题。
(五)涉及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其他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受理投诉举报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电话受理。督察人员应认真做好电话记录。接话规范程序如下:
1、问好自报门户:“你好!我是xx省(市、县、区)公安厅(局)警务督察处(支队)x号接警员,有事请讲。”(同时记录接话时间、地点)
2、询问:对方姓名、性别、住址、联系电话。
3、记录举报投诉内容:被投诉人、问题、事发时间、地点、证据(如果电话说不清楚,请其寄送文字材料)。
4、说明或作必要解释。
5、答复处理结果或意见。
对属于督察部门管辖的,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督察部门管辖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介绍其向管辖部门反映。
(二)信件受理。督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投诉信件统一拆阅、登记、编号、分类。对一般性问题,应在5日内报主管领导审阅;反映重大、紧急情况的,应立即报主管领导审阅。
(三)接待来访。由专人负责在指定接待地点接待。接待时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做好记录。工作程序同电话受理。
(四)110接转。督察部门对各级110指挥中心接转的群众投诉举报受理程序同电话受理。
第二十条 督察部门对已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置:
(一)现场督察处置。对群众投诉举报公安机关及民警正在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督察部门应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处置(根据问题轻重可采取直接出警、指令属地督察部门出警或指令属地公安机关责任部门出警)。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妥善处理。出警速度应为最短时间。
(二)直接立案查处。对上级督察部门或领导批示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和群众投诉举报涉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关乎人身生命安全等问题的,督察部门原则上应直接立案予以调查,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和上级督察部门。
(三)督办下级督察部门查处。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省厅可向市局、市局可向分县局督察部门转交督办,下级督察部门应认真查处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查处结果。
(四)先期暗访调查。对群众投诉举报涉及“黄赌毒”场所后台保护伞、乱罚款等不适于现场督察的问题,督察部门可先采取暗访调查摸底方法工作,根据暗访情况做出判断和处理。
(五)转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对不属于督察部门管辖的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应及时转交有权管辖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督察部门对群众实名投诉举报案件,从正式受理之日起,属于现场问题的10日内查结,属于过去发生问题的30日内查结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期限内无法查结的应通知投诉举报人工作进展情况。对匿名投诉举报的重大问题或有价值线索问题也应立案调查,限时完成。
第二十二条 对已查结的群众投诉举报应及时反馈。属于实名投诉举报的,可采用电话、书信、当面约见等方式进行反馈;反馈时,应告之处理结果,听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出必要的解释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对匿名投诉举报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反馈的,应注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上级督察部门或各级领导批示交办的群众投诉举报,除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外,要在时限内向做出批示的上级督察部门或者各级领导进行书面报告,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已办结并反馈完毕的群众投诉举报,应及时装订成卷,经本级督察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交内勤归档,归档卷要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归档材料应包括:案件来源、相关证据资料、督察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内容,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及时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