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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规范(五)


作者:辽宁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643 更新时间:2005年06月30日 18:11

         

          对督察决定不服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督察部门做出督察决定不服的,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督察部门做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决定不服的,依照《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督察部门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正常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遇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误告、错告、诬告的,应及时通过调查予以澄清。对其中故意捏造虚假情况进行诬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诬告方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民警反映本部门领导因错误决定或指挥失误造成工作损失和侵犯民警合法权益的,或本部门领导因个人私利打击报复民警使其遭受不公正待遇的,督察部门应予以调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  对民警申诉的本单位和本级督察部门错误采取禁闭、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上级督察部门应予以受理,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建议做出错误决定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督察法律文书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公安督察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及其警务督察人员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共分7类20种,即《公安督察通知书》、《公安督察建议书》、《公安督察决定书》、《公安督察移送通知书》;《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公安督察发还物品清单》、《公安督察销毁物品清单》、《公安督察移交物品清单》;《公安督察受理检举控告登记表》;《现场督察记录》;《公安督察询问笔录》;《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复核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解除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决定禁闭审批表》、《复核决定禁闭审批表》、《解除禁闭审批表》、《禁闭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公安督察法律文书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统一编号,按公安部统一规定填写和报批。

第四十九条  公安督察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与审批程序(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有关法律文书的适用审批见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

(一)《公安督察通知书》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将现场督察的情况及有关事项,书面通报有关部门,并要求有关部门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公安督察通知书》一般由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处(队)负责人签发,特殊情况需要时,可由督察长签发。

(二)《公安督察建议书》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有关事项提出督察建议。主要有以下事项:1、对违纪公安民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的;2、对公安民警的吸收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干部任免、晋升、调配等组织管理工作,需要提出督察建议的;3、对公安机关的人员编制、技术装备、经费开支、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需要提出督察建议的;4、对公安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需要提出督察建议的;5、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它事项需要提出督察建议的。《公安督察建议书》由督察部门负责人签发。

(三)《公安督察决定书》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有关事项做出督察决定。主要有以下事项:1、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需要责令执行的;2、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决定撤消或者变更的;3、其它需要做出督察决定的事项。《公安督察决定书》由督察部门负责人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由督察部门负责执行。

(四)《公安督察移送通知书》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该行为不属于督察部门的管辖权限,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公安督察移送通知书》由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负责办理。

(五)《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适用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警用物品,应予当场扣留的;适用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应予当场收缴的。《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由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的两名督察人员签发。

(六)《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适用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对在现场督察中扣留或收缴的物品进行登记备案。警务督察人员在向被督察人开具《公安督察扣留(收缴)凭证》时,应同时详细填写《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并由物品持有人和承办人签字,双方各持一份。拒绝签字的,督察人员应予以记载。

(七)《公安督察发还物品清单》适用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对在现场督察中依法扣留的物品,经过审查处理后,依法发还给有关部门或者人员,承办单位和领取人各持一份。

(八)《公安督察销毁物品清单》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被查扣应予以销毁的物品,经领导批准,定期予以销毁。

(九)《公安督察移交物品清单》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向司法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督察事项时,将扣留的与本案有关的物品同时移交案件主管部门,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各持一份。

(十)《公安督察受理检举控告登记表》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举报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十一)《现场督察记录》适用于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的督察人员将工作情况如实做出记载,为进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并备领导查核。

(十二)《公安督察询问笔录》适用于公安机关督察人员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在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时,对有违法违纪嫌疑的公安民警及有关证明人进行查询并取得证词。

(十三)《公安督察通知书》、《公安督察建议书》、《公安督察决定书》一般由公安督察部门直接签发给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的公安机关;同时,可根据需要将法律文书复印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做出督察决定或者对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采取重大督察措施的,督察法律文书应同时抄送主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

(十四)使用后的公安督察法律文书应统一存档备查,保存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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