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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规范(六)


作者:辽宁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753 更新时间:2005年06月30日 18:12

 

值班备勤

 

第五十条  省厅督察处、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及县区公安局设立的专职督察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随时受理、处置群众或各级110接转的投诉举报问题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县区公安局督察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原则上应实行24小时值班,但个别单位因人员少确实无法坚持24小时值班的,其督察人员应坚持白天值班,并在夜间与本局指挥中心保持通讯畅通,遇有问题保证随时出警处置现场情况。

第五十一条  各级督察部门必须设立面向社会公开的督察投诉举报电话,便于群众随时投诉举报问题。省厅督察处、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及县区公安局专职督察队公开举报电话必须24小时有专人职守。

第五十二条  各级督察部门原则上每日有不少于2人以上的督察民警同时值班在岗,有带班领导。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手续,遇有警情及时妥善进行处置;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时,在先期处置的同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向督察长或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部门报告的,应及时上报请示。

第五十三条  省厅督察处值班人员对群众投诉举报正在发生的各地公安机关及民警一般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经报请主管处领导同意后有权调动和指令当地督察民警进行现场处置。遇有重大问题,应指派当地督察部门先期到达现场,随后应在最短时间内直接赶赴现场。

第五十四条  各级督察部门值班民警在遇有警民冲突、民警或警用车辆交通肇事等重大警情时,根据工作需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调动相关警种、部门的警力参与处置警情。

第五十五条  坚决杜绝督察民警值班脱岗问题,省厅督察处不定期抽查各地督察部门值班备勤情况,发现值班脱岗问题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地督察部门也应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

 

     信息传递报送

 

第五十六条  对上级督察部门转交下级督察部门办理的案(事)件,凡要求期限内上报结果的,下级督察部门必须在期限内以本督察部门的名义上报结果;期限内不能完成的,应及时向交办的上级督察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五十七条  对上级督察部门做出和决定的带有全局性的督察工作部署并要求上报工作情况的,下级督察部门应认真开展工作并按时上报工作情况。

第五十八条  对本地公安机关发生的社会影响重大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特别是涉及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被审查人员或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滥用枪支警械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问题,本级督察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介入调查,在48小时内向上级督察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第五十九条  下级督察部门向上级督察部门请示有关工作时,属于一般性工作,上级督察部门应在10日内做出答复,情况紧急的应立即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条  对上级督察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类督察工作统计报表及其它有关工作数据,各级督察部门应认真核对保证数据真实准确,经本级督察部门领导审阅签字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第六十一条  各级督察部门应按时向上级督察部门报告本级督察部门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考评材料。

第六十二条  应加强公安督察计算机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督察工作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含量。省厅督察处与各市局警务督察支队2004年内底前全部开通督察网站,建立网上《督察简报》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和更新督察信息,开通督察邮箱。从2005年起,有关督察工作部署的通知、通报、报告、总结、数据报表等一律通过公安网进行;条件成熟的地区2004年年底前要实现留置措施网上报督察备案工作。            

 

督察基本建设

 

第六十三条  贯彻全国公安“二十公”和全省“十九公”会议精神,全省各级督察处、支队、大队应不断加强警务督察规范化建设,健全部门,配齐人员,改善装备,规范工作,严格管理,开展训练,努力锻造一支党委信任,民警爱戴,群众欢迎的公安纪律监督部队。

第六十四条  健全机构。省厅设督察处,十六个公安局(包括沈铁、辽河公安局)设督察支队,县、区公安局设督察队,交警、巡警、刑警等大警种支队可内设督察队。省、市两级督察部门设相应内部分工部门。省边防、消防、警卫局应设督察队。

第六十五条  配齐人员。省厅督察处定员不少于20人;沈阳督察支队不少于40人;大连、鞍山督察支队不少于30人;其它市督察支队不少于20人;县、区公安机关和警种督察队专兼职督察队员应按不低于总警力1%配置。应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好的优秀年轻民警到督察部门使用培养,优来高走,定期轮换。

第六十六条  改善装备。贯彻公安部《公安警务督察队装备配备标准》,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急用先配、量力而行的原则,配备现场督察工作必须的交通、通信、取证、文字处理与传输等设备器材;建设能保证24小时值班、进行调查询问和快速出警的办公场所,实现每个督察队设一个禁闭室;配齐督察队员个人基本装备,除督察专用头盔、腰带,还应有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十七条  规范工作。各级督察部门要依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规范》、《辽宁省警务督察部门执法督察工作规范》,认真规范全部督察工作,依照法规、制度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十八条  严格管理。督察部门是一支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监督警察的高度组织纪律部队,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日常管理,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明的组织纪律,规范的法律意识,文明的个人举止,快捷的办事效率,全局的负责精神。

第六十九条  开展训练。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依照省厅颁布的“警务督察民警岗位培训纲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督察民警岗位训练,每年度每名督察民警参加岗位训练不少于104小时(每周2小时)。

第七十条  全省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工作考核评比制度,每年度对各级督察部门正规化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定期在全省通报。考评依照公安部颁布的全国标准,由省厅督察处组织实施。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由辽宁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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